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2-3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
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维护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
第五条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也可以章节形式表述。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具体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
第八条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上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九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呈报相关校领导审核。
规章制度涉及学校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应由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再呈报相关校领导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每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律师、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
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实行公示制。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的授权范围。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或单位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单位,并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当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党政办公室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行使。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全校规章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并编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制度汇编》,一般每四至五年开展一次,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相应的制度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