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事务室    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发布日期:2013-12-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目前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绩效考评有关制度与流程,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北京市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息化项目是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宣传及生活服务等各项工作中涉及计算机软、硬件、网络通信技术的建设、开发与更新改造项目,包括信息化硬件设备购置,软件与数据资源(图书馆电子数据资源除外)购置,软、硬件系统集成与服务,以及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 信息化归口管理的原则是确保我校信息化项目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政策、法规与制度,符合我校信息化的整体规划,符合我校制定的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符合信息资源共享等原则。
      第四条 学校的信息化项目采取部门自主立项与实施,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归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组织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信息化项目招标管理及信息化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应成立以部门领导为负责人的3人以上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方案论证、立项申报、项目实施等工作,参与项目招标、商务谈判以及项目最终验收工作,履行资产登记建账建卡手续,完成项目管理所需各类文档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由各部门自主立项,并组织申报。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须做好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明确需求与绩效目标,确定项目方案。
      (二)做好有关市场的调研工作,如有同类产品或服务,应选择三家以上的建设或供货单位。项目申报部门需对各建设或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的技术资质,公司近年来在同行业、同类项目方面的业绩等。
      (三)为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需按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并根据其级别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教育技术中心每年3月组织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的前置评审,指导各部门提高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质量,以提高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通过率,以及北京市经信委的专业技术评审与北京市财政局的预算评审。各部门应提前做好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校内信息化项目的前置评审,要求申报单位填写经信委下发的《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及《经费表明细》。
      (一)在信息化项目的前置评审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制定的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对项目申报工作提出的其他具体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如信息化项目涉及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宣传等业务,则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批复意见。
      (三)对于软件及数据资源类建设项目,教育技术中心将协调校外专家资源,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软件购置、开发的预算价格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八条 对于通过前置评审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前置评审的修改建议对《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及《经费表明细》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填写北京市财政局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以及《项目评审报告》。
      第九条 在上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教育技术中心将会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以及校内外专家,对属于“信息化建设”类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排序表,提交财务处进行审核,由学校财经委员会进行校内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十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的采购工作,由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北京市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现行制度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的项目,需按照项目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校内资金或自有资金支付的项目,则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教育技术中心审核,报请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并按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合同起草工作后,需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审核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资金证明、合同文本一起,提交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再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室进行审核、签章。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监督项目承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及进度实施项目,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支付有关款项。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技术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点、核对合同标的物,如信息化设备及附件、软件介质、技术资料等。
      (二)对合同条款约定的信息化设备或软件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填写测试报告。
      (三)检查各种质量保证、服务条款、培训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四)根据以上验收情况,形成初步验收(技术验收)报告。
对于规模较大的信息化项目,应采取各子系统分别进行初验的方式,以降低技术验收的复杂性与工作量。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经初步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将其投入运行,以便在项目最终验收前,对系统的各项功能与性能进行进一步检验。
第五章  项目最终验收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是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技术指标、项目财务执行情况等。一般情况下,项目终验应在系统正式运行至少一个月后进行。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前,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文档清单》的内容,收集、整理项目文档,并报送教育技术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对项目文档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召开最终验收会。通过验收的项目文档,由项目申报单位归档,教育技术中心留存项目文档清单。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工作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会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与监察处共同完成。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评审,形成由专家签名的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
      (二)项目承建单位或供货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情况、技术指标实现情况、系统试运行情况等。
      (三)用户介绍使用情况。
      (四)专家提问。
      (五)专家讨论、起草项目验收意见。
      (六)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或供货单位宣布验收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按照相关部门制度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